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相关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 省军区动员局 关于延续实施部分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苏人社发[2021] 69号)文件要求,2021年继续实施以工代训扩围政策,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范围
对市本级(含姑苏区、高新区)中小微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含零就业家庭成员)、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三个月以上人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根据吸纳人数给予企业以工代训补贴;
对市本级(含姑苏区、高新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批发零售等行业的各类企业,按照缴纳社会保险并参加以工代训的人员数给予企业以工代训补贴。
二、补贴标准及条件
根据以工代训实施范围不同,对应补贴标准如下:
(一)市本级(含姑苏区、高新区)中小微企业面向部分新吸纳劳动者开展以工代训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0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4个月;
(二)市本级(含姑苏区、高新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批发零售等行业企业以工代训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0元,补贴时间为2021年7月。
企业申请以工代训补贴,纳入补贴月份统计人数的新吸纳劳动者或企业职工应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在该企业以工代训期间,连续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补贴金额按月计算,以工代训时间不足一个月的不予补助。补贴所需资金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中列支。同时符合两项补贴范围的同一企业只可选择享受一项以工代训补贴,同一企业同一职工以工代训补贴与新录用人员岗前培训补贴不可同时享受,不计入劳动者每年三次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统计范围。
三、补贴程序
(一)主动发放
1.比对。人社经办部门根据补贴范围和条件,运用金保系统自动调取匹配符合政策条件的企业和个人,生成市本级(含姑苏区、高新区)以工代训拟补贴名单;
2.公示。人社经办部门对市本级(含姑苏区、高新区)以工代训拟补贴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3.发放。经公示无异议的,经办部门将补贴资金按实一次性划转至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对公示有异议并查实的企业,不予发放。
(二)依申请发放
1.申请。符合条件的市本级(含姑苏区、高新区)企业向参保所在地人社经办部门申领以工代训培训补贴,申请时应向参保地人社经办部门提供《苏州市参保企业以工代训补贴申请表》(附件1)、《苏州市参保企业以工代训补贴人员花名册》(附件2);
2.审核。人社经办部门按规定进行审核;
3.公示。人社经办部门对审核通过的拟补贴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4.发放。经公示无异议的,经办部门将补贴资金按实一次性划转至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对公示有异议并查实的企业,不予发放。
本文件所规定的以工代训培训补贴政策受理期限截止到2021年12月31日,苏府办〔2019〕226号文件所规定的原有以工代训政策执行期限以及补贴标准不变;原有以工代训政策和本文规定以工代训政策之间相重合部分,2021年内按照本文件规定执行。
四、其他事项
(一)中小微企业的划分由各地人社部门通过与相关部门数据共享直接采用已有划型结论。
(二)新吸纳劳动者与符合条件的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起点为2021年1月1日;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指2019年6月1日及以后毕业的学生,以毕业证书签章时间为准。
(三)各县级市、吴江区、吴中区、相城区和工业园区应根据当地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现有存量规模,对以工代训补贴对象、专账资金支出金额进行精准比对和测算后制定实施办法,统筹合理贯彻已有的各项以工代训政策,可分阶段实施以工代训工作,确保专账资金能够有效保障政策落地见效。
(四)各地专账资金存量规模不能保障当地各项以工代训政策实施的地区,可在国家、省、市政策框架范围内,支持部分重点行业企业及群体开展以工代训。各地以工代训支出的专账资金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当地现有专账资金存量的75%。
附件1:苏州市参保企业以工代训补贴申请表
附件2:苏州市参保企业以工代训补贴人员花名册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