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江区企业资本运作产业基金扶持政策
吴发〔2016〕19号
 苏州市吴江区企业资本运作产业基金扶持政策

(试  行)

 

全面加快“强富美高”新吴江建设进程,推动全区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再上新台阶,特制定本专项扶持政策。

一、加快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

建立健全以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境IPO上市及新三板挂牌为资本运作主要目的的拟上市挂牌后备梯队。后备企业实行滚动管理,并定期及时调整。列入我区拟上市挂牌后备梯队的企业,享受如下优惠政策。

1.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企业实现IPO上市的,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含股份制改造奖励);其首发募集资金投资在吴江的,按实际投资额每亿元一次性奖励50万元。

2.企业实现借壳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吴江的,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3.上市公司通过定向增发、发行债券等方式进行再融资并在吴江投资的,按其单次实际投资额每亿元一次性奖励20万元。

4.本地上市公司实施并购重组的,以其对吴江的实际贡献为标准,给予100%奖励;外地上市公司收购吴江区外商投资企业资产(业务)的,以其对吴江的实际贡献为标准,给予100%奖励。

5.企业挂牌新三板基础层的,奖励一次性100万元;挂牌创新层的,一次性奖励150万元。企业挂牌后进行做市交易,且主办券商在吴江设有营业部并承诺股份托管减持在吴江本地的,分别给予挂牌企业和主办券商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万元。企业挂牌后通过定向增发、发行债券进行再融资的,参照IPO上市政策执行。企业成功转板IPO上市的,对照本条第1款、第2款标准,补足奖励差额。

6.拟上市、新三板挂牌企业在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缴纳所得税数额较大的,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可缓征个人所得税。个人股东用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按应缴时点起算,两年内缓征,从第三年开始分年度缴清(第三年30%,第四年30%,第五年40%)。在规定的缓征期限内,企业成功上市的,一次性缴清;发生股权转让的,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7.上市公司个人股股东限售股转让产生的个人所得税,以其对吴江的实际贡献为标准,给予100%的奖励。上市公司非个人股东(上市公司的前身公司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前已存在的非个人股东除外)的限售股转让产生的所得税,以其对吴江区级的实际贡献为标准,给予80%的奖励,区(镇)地方部分自定。

二、鼓励中小企业开展债券融资

鼓励和支持区内企业通过债券融资,拓宽融资渠道,优化融资结构,提高直接融资比例,满足多元化融资需求。其中,区内中小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私募债券等进行债券融资的,一次性补贴20万元。

三、积极推动创业投资产业发展

1.经省、国家发改委或相关部门备案,在我区注册新设创业投资企业、基金及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由区财政按其实收资本的1‰给予一次性开办经费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在吴江实施项目投资的,按其单次投资规模每300万元奖励10万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 经省或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的区内创业投资、股权投资机构对拟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的,在拟上市企业上市后将股权投资份额进行转让时,以其对吴江区级的实际贡献为标准,分别给予80%(企业部分)、100%(个人部分)的奖励;区(镇)地方部分自定。

3.鼓励各类创业投资企业、基金及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入驻吴江创业投资产业园,以及经区政府批准设立的其他创投产业园和基金集聚区。 

1)经国家发改委或相关部门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基金及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正式实施入驻的,分三年给予总额50万元的落户奖励;经省发改委备案的,分三年给予总额30万元的落户奖励。

2)入驻前两年,按其租赁费的100%给予补贴;后三年按其租赁费的50%给予补贴。租赁补贴面积最高不超过120平方米

3)入驻机构自产生地方贡献之日起,以其对吴江的实际贡献为标准,前两年给予100%的奖励,后三年给予50%的奖励。

四、鼓励新设立证券机构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并实施监管、在吴江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证券机构总部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经江苏省证监局批准设立并实施监管、在吴江设立独立核算纳税证券机构分公司(苏州市级及市级以上分支机构)、营业部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万元。

五、其他事项

(一)本意见由区发改委、上市办会同区财政局等部门负责解释。有关政策的兑现工作,由区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审核办理。

(二)本意见自201611日起施行,吴江区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企业资本运作发展的实施意见》(吴政办〔2014176号)、《关于加快创业投资发展的实施意见》(吴政办〔2014177号)文件同时停止执行。奖励补助申请时效原则为企业资本运作行为发生当日起的一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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