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江区服务业提升发展产业基金扶持政策
吴发〔2016〕19号
 苏州市吴江区服务业提升发展产业基金扶持政策

(试  行)

 

为贯彻区委、区政府“先进制造业立区、现代服务业兴区”决策部署,精准发力产业发展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着力推进全区现代服务业经济发展迈上新台阶,特制定本专项扶持政策。

一、生活性服务业

(一)商贸流通

1.新获评国家省市区级商务条线荣誉的镇(区)、老字号、商业街区、丝绸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除特别注明外,均以人民币计算);同时获评的,按就高原则(不累计享受)。

2.实施农贸市场按标准化改造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早餐工程具有中央厨房、农产品社区直配直供,且直供点不少于30个的,经认定,一次性奖励50万元。活禽冷链配送且配送点不少于10个的,每满10个点一次性奖励10万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繁荣市场供应、组织参与展会、实施商贸监测和行业协会开展活动的,按实际费用的5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电子商务

1.电商企业(平台)年开票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年增长超过50%100%150%200%250%以上的,分别奖励5万元、8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

2.第三方电商平台落户吴江,按其国内排名(以国家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排名为准),前1-5名和6-10名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平台用户达到3000家、5000家、10000家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50万元。年开票销售首次超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2亿元、10亿元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

3.获评国家级、省级、苏州市级示范企业(基地、村、镇)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5万元。

4.经批准开展的电商培训活动,按其实际费用的50%标准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文化产业

1.文化产业项目建设:国家统计局《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表内的文化企业实施项目建设且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按其年度实际投资额的2%标准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年。

2.文化企业创意设计:文化企业产品设计获评苏州市级、省级、国家级荣誉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30万元、50万元;纳入我区文化产业统计平台企业研发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文创产品年销售收入达到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30万元、50万元。

3.非遗产业化运作:对国家级、省级、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进行产业化合理开发、年销售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

4.民办博物馆和美术馆建设:民办博物馆获评三星、四星、五星标准的,按不超过700/平方米、800/平方米、900/平方米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民办博物馆按规定免费开放的,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一次性补助。民办美术馆按600/平方米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获评三星、四星、五星标准的,补助分别上浮10%20%3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民办美术馆按规定免费开放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5万元一次性补助。

5.版权保护和运用:文化企业项目入选苏州市版权计划项目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获评苏州市优秀版权奖一、二等奖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获评全国、江苏省版权示范单位(园区)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

6.原创作品制作和发行:区内企业制作的原创电影进入电影院线放映且票房达到10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以上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原创电视剧、动漫在中央台、省级频道播出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正式上线运营的原创游戏、获认定并推广的益智类游戏,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

7.做优做强文化品牌:获评国家级、省级和苏州市级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获评“全国文化企业30强”、“江苏民营文化企业30强”、“苏州市重点文化企业”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获得上级财政支持的文化产业项目,按上级规定给予相应资金配套。为突出重视发展文化产业,在一定范围内,优先享受文化产业政策。

(四)旅游产业

1.重点旅游项目:列入省级以上重点项目并完成年度投资计划的,按其年度实际完成投资额的2%标准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列入苏州市级以上重点考核项目的,在竣工验收合格后,按其旅游公共基础设施投资部分的5%标准给予配套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旅游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涉及四大旅游基础设施提升工程、游客中心建设工程、景区连接道路建设工程、景区内部交通换乘系统建设工程等旅游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合格后,按项目总投资额的8%标准给予配套补助,单个项目配套补助不超过80万元;其中旅游厕所必须达到3A级。其中,区旅游局负责建设及运营的旅游公共服务设施项目(旅游服务中心及服务点项目、旅游信息化建设项目、道路景点指示牌建设、全区旅游总体规划编制等),纳入财政年度预算,按工程实际投资额进行拨付。

3.旅游提档升级:获评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00万元、100万元;获评国家5A级、4A级景区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00万元、100万元;获评五星级、四星级酒店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获评省五星级、四星级乡村旅游区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获评省级及以上工业旅游示范区(点)、自驾游基地、旅游商品研发基地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获评苏州市五星级农家乐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获评省五星级、四星级旅行社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

4.引进旅游品牌:旅游电商第三方平台落户吴江且年开票销售额首次超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2亿元、10亿元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获评“全国百强旅行社”称号的,一次性奖励8万元。

5.旅游民宿建设:当年度获得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旅游民宿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6万元、3万元、1万元;对经改造升级并成功创建上一等级旅游民宿的,一次性奖励等级差额部分。

(五)养老产业

1.养老服务组织(机构)建设:(1)新建民办养老机构的,按其介助、介护床位数,每张给予1万元建设经费补贴;按生活自理床位数,每张给予5000元建设经费补贴。利用现有房屋改(扩)建(租用房)新增生活自理、介助和介护床位的,按每张2500元、4000元、5000元给予建设经费补贴。补贴自开办运营年度起分两年拨付。(2)新(改、扩)建公办养老机构的,按其实际投资总额的40-60%给予建设经费补贴(根据建设进度拨付)。(3)新(改、扩)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休息床位数达到20张以上,具有配(就)餐室、阅览室、文体活动室、健身康复室、医疗保健室及其他附属设施且建筑面积在400平方米、600平方米、800平方米及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建设经费补贴40万元、60万元、80万元。对于服务功能、服务项目达到要求,但建筑面积未达标或超过标准的,可酌情减少或增加补贴。(4)新建老年人助餐点(不包括从事餐饮服务行业的社会个体或企业与民政部门签订助餐服务协议的情况),具有固定场所并配备冰箱、微波炉、灶具、就餐桌椅器皿、清洗消毒设备等必要设施的,给予一次性建设经费补贴5万元。(5)区(镇)老年大学达到《苏州市教育现代化街道(镇)老年大学办学标准》的,一次性补贴10万元。(6)村(居)老年活动室符合《吴江区村(居)示范型老年活动室考核评分标准》,新建的给予一次性建设经费补贴20万元,改(扩)建的一次性建设经费补贴10万元。

2.养老服务组织(机构)运营:(1)民办养老机构正常运营的,按其实际入住6个月及以上本地户籍老人数,分别给予月运营补贴80/张(自理)、120/张(介助)、200/张(介护)。(2)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服务老年人数达到20人的,每年补贴2万元;每增加10人增加1万元,年最高补贴不超过10万元。服务人数在20人以下的,酌情给予补贴。(3)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固定服务老年人家庭户数达到50户的,每年给予5000元补贴;每增加10户增加1000元,年最高补贴不超过10万元。固定服务户数在50户以下的,酌情给予补贴。(4)老年人助餐点月提供上门送餐服务人次数达到300人次的,每年补贴1万元;月增加100人次增加3000元,年最高补贴不超过5万元。月服务人次数在300以下的,酌情给予补贴。(5)根据年度考核,酌情给予区(镇)老年大学一定补贴。

二、生产性服务业

(一)楼宇经济

1.获评区达标商务楼宇的,当年度奖励运营方2万元。

2.首次获评区5星级、4星级、3星级商务楼宇的,分别一次性奖励运营方20万元、10万元、5万元。复评维持原星级的,当年度分别奖励运营方10万元、6万元、3万元;复评晋升星级的,奖励等级差额部分。

3.商务楼宇内服务业企业(房地产等除外)年度净入库税收总额首次超过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分别一次性奖励运营方3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

4.鼓励类(金融创投、中介服务、电商云商、文化创意、科技研发、服务外包等,下同)现代服务业企业入驻商务楼宇,其中租赁自用办公房的,3年内给予每平方米15/月租金补助;购置自用办公房的,给予每平方米500元的一次性补助。上述补助面积最高不超过2000平方米。

5.鼓励类新设立现代服务业企业入驻商务楼宇,自入驻当年起,按企业对地方的实际贡献为依据,第1年给予100%(其他类服务业企业减按50%)补助,后2年给予50%(其他类服务业企业减按25%)补助。

6.鼓励类现有现代服务业企业入驻商务楼宇,自入驻当年起3年内,按企业对地方的实际贡献为依据,给予30%(其他类服务业企业减按15%)补助。

7.以上1-6项,区级财政与各镇(区)财政按3:7比例分级承担。

(二)软件及互联网

1.新认定为国家和省“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

2.新获评“江苏省优秀软件产品奖”(金慧奖)、新认定为省级“双软企业”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

3.省级“双软企业”(或注册成立三年以内的软件企业)的软件产品新通过省级认定的,每款给予不超2万元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限5);新获准登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每项一次性奖励3000元(单个企业限报10项);

4.软件企业软件产品年开票销售收入首次突5000万元、1亿元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50万元。

(三)金融业

1.在吴江新设立或新迁入金融机构总部的,根据其性质、规模和预期贡献给予奖励。其中:各类商业银行一次性奖励300万元,村镇银行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其他新型金融机构,如消费金融、汽车金融、金融租赁、财务公司等,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2.在吴江新设立或新迁入金融机构总部苏州市级分行类商业银行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外资银行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其他新型金融机构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直属金融机构总部各类功能性机构从业人员在50人以上或营业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3.在吴江新设立外资融资租赁企业且注册资本全部到帐的,每100万美元注册资本给予4万元人民币开办经费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4.在吴江新设立注册资本3000万美元以上外资投资机构(包括投资性公司和创投企业)并全部到账的,每1000万美元注册资本给予10万元人民币开办经费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5.在吴江新设立外资银行分行或代表处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人民币开办经费支持;设立外资银行支行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人民币开办经费支持。

6.外资投资机构、融资租赁企业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三年内按租赁费的100%标准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10万元;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享受同等面积租金标准(按当年同地段市场价格确定)支持。政策享受期间,办公用房不得转租。

(四)服务业集聚区

1.获评省级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区、苏州市级服务业集聚区的,分别一次性奖励40万元、20万元。

2.获评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江苏省服务业企业百强,当年度分别奖励5万元。

3.获评省级生产性服务业领军企业、省级互联网平台经济“百千万工程”重点企业、苏州市服务业创新型示范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20万元、10万元。

(五)现代物流

1.第三方物流企业发展:根据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组织A级物流企业评定结果,获评3A级企业评定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以后每晋升一个等级,再一次性奖励10万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第四方物流服务平台建设:入驻企业50家以上且年交易额超过3000万元、入驻企业100家以上且年交易额超过5000万元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30万元。同时,按平台设备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物流企业做大做强:区内物流企业年开票销售额首次超过1亿元、2亿元、10亿元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30万元、50万元。

4.物流企业拓展市场:区内物流企业参加政府部门组团展会的,给予一定的展位和特装补助,单个企业每次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三、总部经济

1.新引进的总部企业自认定当年起,按企业对地方的实际贡献为依据,前3年给予 50%奖励,后3年给予 100%奖励。

2.现有总部企业自认定当年起6年内,净入库税收年环比增长8%及以上的,按企业对地方的实际贡献为依据,给予80%奖励,年最高奖励1000 万元。

四、附则

1.除上级部门刚性要求外,原则上不再进行资金配套。

2.鼓励企业依托资本市场发展壮大,按企业资本运作相关政策进行扶持。

3.服务业各类优惠政策不重复享受,采用就高原则,按现行财政体系分级承担。

4.本政策由区发改委、经信委、商务局、文广新局、旅游局、科技局、金融办、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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