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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7年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工作的公告

来源:

时间:2017-04-25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和《江苏省人社厅关于全面实施“互联网 +书面审查”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768规定,决定在全区范围开展2017年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审查对象:

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有劳动用工行为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二、审查受理部门

组织人事和劳动保障局劳动监察科。

三、审查实施方式:

全面推行书面审查的劳动用工数据网上申报,用人单位在江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网上服务大厅(http://www.jshrss.gov.cn//bsdt/)登陆注册后,根据《书面审查网上申报指南(用户手册)》,填写《2016年度劳动保障书面审查数据项》进行网上申报,无需提供书面材料,也可通过江苏人社手机APP在移动端进行申报 ,由劳动监察机构对用人单位网上申报的数据进行审查。

四、审查实施时间:

2017425日起至531日止。

五、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审查劳动用工数据,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按照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行政处罚。

六、审查业务咨询电话:

苏州市吴江区劳动监察大队:6395005063483410

组织人事和劳动保障局劳动监察科:631023016310230763102312

 

  

   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组织人事和劳动保障局

2017425



劳动保障书面审查须知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和《江苏省人社厅关于全面实施“互联网+书面审查”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768号),现将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工作事项告知如下:

一、书面审查内容

1.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2.与劳动者订立、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3.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4.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5.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6.遵守最低工资标准和工资支付规定的情况;

7.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8. 单位建立民主管理制度情况;

9.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二、书面审查资料填报说明

(一) 填报统计期。使用《书面审查用工信息》填写本单位2016年度劳动用工情况,填报数据除“本年度工资总额”、“月工资水平”外,以201612月末情况为准。

(二)《书面审查用工信息模板》主要指标解释

1)社会信用代码:即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由法人和其他组织登记管理部门、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标准编制,赋予每一个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终身不变的法定身份识别码。该码与组织机构代码两者必选其一填写。该码由阿拉伯数字或大写英文字母组成,共18位。

2)组织机构代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代码,无组织机构号码的填“无”,使用大写字母。有社会信用代码的不必填写。

3)单位名称:填写单位全称,和登记证书上名称一致。有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应单独填写书面审查报告书。

4)行业类型:指从事国民经济中同性质的生产或其他经济社会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体的组织结构体系的详细划分,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来划分。各单位参考年度统计报表填报。

5)年末从业人数总数:指在单位从事有报酬劳动或与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的所有人员;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类用人单位的“年末从业人员总数”是指国家编制内人员和编制外用工数的总和。(表栏中1=2+3+4+6+7+8

6)国家编制人员: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类用人单位国家编制内人员,此项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类用人单位填写,其余用人单位填“0”。企业单位内部管理的在编和非在编人员不在此统计之内。

7)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人员:指应该与单位建立唯一劳动关系的人员,包括就业转失业人员、新成长劳动力、原固定工。

8)使用劳务派遣人员总数:指该单位通过劳务派遣协议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使用的人员,劳务派遣人员参保情况纳入30-34项的社会保险数据统计。

9)使用与其它单位保留劳动关系人员:指聘用和其它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人员,包括下岗人员、内退人员、借用人员等具备双重劳动关系性质的人员。不包括劳务派遣人员,双重劳动关系人员仅填此项。

10)在学人员:指用人单位按照《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安排全日制在校学生进行顶岗实习并支付实习报酬的用工形式。

11)使用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指本单位聘用的已经领取基本养老金或享受其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

12)非全日制用工:是指劳动者与每个用人单位约定的工作时间平均每日不超过四小时,累计每周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13)已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总数:指单位与建立劳动关系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份数,包括双重劳动关系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表栏中14=18+19+20

14)月工资水平:指单位2016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分为四个档次分别填入相应人数,职工仅统计建立劳动关系人员。(表栏中3=23+24+25+26

15)已休本年度年休假人数:指单位在2016年度内已经休过2016年度年休假的人数。

16)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人数:以年末从业人员总数为依据,包括国家编制人员、建立劳动关系人员、劳务派遣人员、保留劳动关系人员等。(表栏中13031323334

三、其他说明

根据国家和省“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有关要求,今年开始年度劳动保障书面材料不再要求用人单位报送纸质材料,仅对网上提交的书面审查数据进行审核,并给出书面审查审核意见。请各用人单位自觉按实申报本单位的劳动用工情况,对申报的劳动用工数据负责。我局将根据申报情况开展日常巡查活动,对数据填报有异议或未及时申报的用人单位开展重点执法检查。

 

 

      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组织人事和劳动保障局

                 2017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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